学院奖学金评审制度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贫困生给予适当的缓、减、免交学费的扶助措施;并对假期从事勤工俭学的同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奖励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2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一定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包括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等);
3 、成绩优秀,所学课程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一学年考过相关的专业课程 8 门以上。
4 、上课100%出勤率,(向班主任请假者除外),且不扰乱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相关作业。
二、奖项设置
特等奖: 2000 元 一等奖: 1500 元
二等奖: 1000 元 三等奖: 500 元
三、评定办法
1 、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由班主任向学院教务处提供本班级排名顺序及每位学生的均分表。
2 、新学年开学后第四周由各班公布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奖学金等级。如学生有异议,本周之内可向班主任或教务处主任反映。
3 、新学年开学后第五周起由教务处审批获奖名单,起草表彰文件,发放奖学金和证书,并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4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奖资格,各班不得补报。
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奖学金
1 、班级综合排名在后 1/2 的学生。
2 、成绩中有不及格课程 ( 含公共课、选修课 ) 。
3 、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含通报批评)。
4 、应交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等未交清者(经院方确认的贫困生除外)。
扩展知识阅读:贫困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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